新疆聚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聚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民初60号 原告:***,男,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聚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2MA77630J2F,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七区。 被告:***,男,住十二师221团。 原告***与被告新疆聚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调解,当事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颀 二〇二〇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