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宏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宏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翠屏路6号附3号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6QMC5G。
法定代表人:王成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2年9月8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上诉人重庆市宏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3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市宏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作为一审被告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而另一被告***经常居住地不明,应按照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云阳县,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宏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除重庆市宏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还有***。因本次裁决系确认重庆市宏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涉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本院在裁定书中未将其列为当事人并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既减轻了与本管辖权异议无关的当事人的诉累,也便于本案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 义
书 记 员 朱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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