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1993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承华,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域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平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亚林,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域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 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