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民初2329号
申请人: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滨河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9138290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申请人:山东万昆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LFEP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万昆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万昆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共计3449844.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共计3449844.7元。申请人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号:237010090499002300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昆建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49844.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保全价值共计3449844.7元。
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人有申请续封的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