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323民初2210号
原告:沂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城街道前**社区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继彬,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万昆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13231989********,住山东省沂水县阳光100小区。
被告:***,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28271968********,住山东省沂水县***都小区。
原告沂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与被告山东万昆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昆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继彬,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混凝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44418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协议约定的垫资差额(其中本金140731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12月9日起计付;本金3687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8月24日起计付);2.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万昆建安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12月9日、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山东隆科特酶制剂有限公司、山东万德大地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工程中购买原告混凝土,有对账单、还款协议、合同一份予以为证,并约定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催要,万昆建安仅支付10万元,尚欠1444180元货款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万昆建安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沂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44180元,分四期支付,于2023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544180元、2023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30万元、2024年2月9日前支付原告货款30万元,剩余30万元于2024年5月1日前付清;若二被告任一期逾期不付款,原告将申请法院一次性执行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剩余欠款为基数,自2022年2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系一次性了结,原、被告双方其他事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899元,由被告山东万昆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