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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22民初385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山东万昆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MA3CLFEP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昆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4508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至6月份,被告在莒县××镇××小区××号楼工地施工期间,由原告为其工程内墙抹灰及挂网工程进行施工,尚欠原告工程款145089元,由***给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 ***辩称,***是***雇佣的,对原告起诉的数额无异议,因万昆公司尚未将工程款支付完毕,该款应由万昆工程支付。 万昆公司辩称,已经将工程承包给***,原告与万昆公司无合同关系,其与***之间的纠纷与万昆公司无关。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份,***从万昆公司承包了桑园镇大龄青年楼的土建、进户门工程,***承包工程后,其中的内墙及抹缝等工程由原告进行施工。2021年8月21日,经结算***雇佣的人员***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明细两份,尚欠原告施工款合计为145089元。 本院认为,***从万昆公司承包工程后,又将其中的内墙及抹缝等工程由原告施工,后经结算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明细,***尚欠原告145089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受雇于***,原告要求***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万昆公司未建立合同关系,原告请求万昆公司支付涉案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施工款145089元及利息(以14508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1601元(原告已经减半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