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386号
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ML7TT8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系该公司监事。
被告:山东万昆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LFEP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昆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万昆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6元,已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