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655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元朝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万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3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冻结被申请人***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宁夏银行利民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宁夏万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宁夏银行东城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现该案标的已保全,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元朝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万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339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