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684号
***: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元朝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万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3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04财保3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解除对宁夏元朝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宁夏银行东城支行,账号×××)的查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元朝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万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3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