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安华里建材经销部与宁夏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0104民初13837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安华里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9-25号。
经营者:徐鹏,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友爱街121号东城人家82号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常**,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安华里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夏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安华里建材经销部经营者徐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安华里建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7800元及该款自2017年9月26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按每日0.175‰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经营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8月3日,被告购买原告**网440块,价值103400元(不含税)。被告员工**给原告交付定金20000元。同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未付余款。2017年9月1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前付清货款97800元(含税价)。被告未如期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夏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3日,被告*夏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员工**与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安华里建材经销部磋商购买**板事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通过其网银给原告经营者徐鹏转账20000元,用于支付购货定金。2017年8月17日,原告送货到被告指定的“银川国际鲜花港”项目工地,**验货后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板1.5米×1.3米规格440块(肆佰肆拾块),金额为440块×235元,共计103400元(壹拾万叁仟肆佰元整),税票税金:120000元×0.12元,共计14400元(壹万肆仟肆佰元整),已付定金20000元(贰万元整),未付余款83400元。对方开据(具)发票后,其余款项、税金一次性付清。**”。2017年9月1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徐鹏**网材料款103400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肆佰元整,税金壹万肆仟肆佰元整,共计:壹拾壹万柒仟捌佰元整117800元,已付定金贰万元整20000元,欠97800元,玖万柒仟捌佰元整。经双方协议,2017年9月25日之前付清。欠款人:**”。被告逾期未付款,原告多次催款未果。2018年10月25日,徐鹏通过其159××××3009的手机号致电被告法定代表人常**的手机号187××××4444,向其询问运至银川国际鲜花港的**板款8万余元何时支付,常**称暂无力支付,徐鹏称“你大舅子**从来不接我电话……”,常**称“他早辞职了,去年10月份就不干了,你找他也不顶用,你老给他打电话起啥作用,付钱还是我们这儿付着吧,他只是个上班的呀。”徐鹏说“那他接个电话呀。”常**说“我接着呀,你现在直接给我打,你直接打到老板这,你给他打有啥用。”原告曾在催款时依被告要求出具了发票,常**称“我当时因为催着给你付**栅这项目,……我可能给小户或者**说,我说你赶快让他开票,重新开票,把那个票作废,开成恒远达(公司)……把**栅10万块钱付出去,死活你说票已经开出来没办法倒,但宏瑞(公司)又没钱。”徐鹏表示对要求重新出具发票一事不知情。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提交的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常**的通话录音有中国移运通信集团公司出具的实名制缴费凭条和手机通话记录印证其真实合法性,故本院对该录音资料予以采信。被告法定代表人常**在通话录音中承认**与常**有亲属关系,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对**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出具收条和欠条的行为亦予以认可,并表示应由公司支付欠付原告的货款。由此可知,**以自己名义出具收条、欠条的行为系职务代理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履行了出具发票的义务,被告即应按约支付原告欠付货款。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安华里建材经销部货款97800元及该款自2017年9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每日0.1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计1199元,由被告*夏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申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婷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洞口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