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3697号之二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鸣沙路79幢B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彬,*****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洲,男,*****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宁夏城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公园M岛森林半岛3-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何慧琴,职务不详。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城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宁0202民初369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宁夏城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保全财产价值以123856.14元为限。*****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单号:PZPP22640108330000000899号)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城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和解,现该案已经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宁夏城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123856.14元予以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