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2民催9号
申请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银桥,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银桥,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玮
审 判 员  曹 敬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枳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