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大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16986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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