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衡水环球嘉年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878号
申请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环球嘉年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环球嘉年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72138.4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环球嘉年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72138.4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或扣押开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雷
书记员  张文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