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民辖终374号
上诉人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云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漠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中智云游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双方签订的《智慧旅游信息化及数据系统建设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住所地即中智云游公司的住所地,而中智云游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已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由此,上海大漠公司起诉时应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中智云游公司(甲方)与上海大漠公司(乙方)签订《智慧旅游信息化及数据系统建设合同》,第十三条第六款约定“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各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载明的中智云游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路。中智云游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路。本案中,上海大漠公司与中智云游公司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中智云游公司的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中智云游公司管辖异议正确。中智云游公司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妮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