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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4民初915号 原告:***,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律师事业部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嘉县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繁华路1号华数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嘉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上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嘉县分公司、***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嘉县供电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故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将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嘉县供电公司起诉。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