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执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公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69129216F(1-1)。
法定代表人:韦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48号(小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22民终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1月13日、2月24日、3月12日、4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22民终4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礼金
审判员 管国民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茆一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