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巍华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巍华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经济开发区公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码91340122069129216F(1-1)。

法定代表人:韦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凤凰城小区门面80#81#8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8459391T。

法定代表人:崔亮,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发起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网络查询,但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作出的(2021)皖0122执2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22执2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礼金

审判员  管国民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