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巍华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苏州绿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4176号之一
原告: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民主社区合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韦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蕊,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绿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绿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绿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绿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04元,由原告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钱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