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巍华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22975号 原告: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来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9弄1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沈际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雯,女,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华公司)诉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巍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巍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货款117,306元及以117,30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巍华公司与鑫泰公司签订《尚海湾滨江中心南楼地下机械停车位设计、供应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2,356,12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余款;违约责任:鑫泰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巍华公司同意给予鑫泰公司3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未付款的,**公司应按到期应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约定质保期为当地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出具报告并移交**公司使用之日起二年。2020年8月5日,上述工程取得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按此计算上述工程的质保期至2022年8月4日到期。后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约定在货款中核减10,000元,在巍华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后,鑫泰公司仅支付了2,228,814元货款,故鑫泰公司剩余117,306元货款未付。 鑫泰公司承认巍华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只是公司目前经济困难,无法及时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鑫泰公司承认巍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巍**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7,306元及以117,30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