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赛福特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2民初5251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龙,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96670253R,住所荥阳市高村乡张村(连霍高速公路荥阳站出口处)。
法定代表人:李旭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艳,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张秋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资287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1525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100元;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但被告始终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辞职后,被告仍拖欠原告工资2877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第47条及第82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被告与荥阳市高村乡虎子安装队系劳务承包关系,原告属于荥阳市高村乡虎子安装队员工,被告已经将劳务款打给虎子安装队,被告没有收到工资与原告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0日,***向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河南***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287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补偿金15000元,经审理,该委以***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下发荥劳人仲裁字[2019]8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称2016年10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2日因降薪而离职,请求判令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将部分生产事务交由荥阳市孙利虎承包,原告系孙利虎的工作人员。2019年7月4日,孙利虎注册登记荥阳市高村乡虎子安装队,该队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孙利虎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原、被告就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该争议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不应由法院直接处理,且亦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告在双方劳动关系未得到确认前,向被告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书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楚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