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002民初285-1号
原告:辽阳市公路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北新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宁有满,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阳市白塔区文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公路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辽1002民初2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该案件已经审结,现因原告辽阳市公路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45935.87元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辽阳市公路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的LJ3000型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月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