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博远容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博远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博远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殷彦君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18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03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博远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昆仑山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陈熙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键、程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彦君。
上诉人苏州博远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博远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博远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博远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立
审 判 员  朱婉清
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芮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