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3312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顺路218弄1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因管辖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上述事由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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