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3312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顺路218弄1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因管辖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上述事由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