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26650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所载地址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上述两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顺路218弄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369号3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已届满,考虑到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本案仍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