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26650号 原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所载地址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上述两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顺路218弄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369号3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基于本案部分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