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阳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贺州市鑫阳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102民初5825号
原告(互诉被告):贺州市鑫阳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鞍山西路83号汇豪国际文化商业中心301-3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2695378420P。
法定代表人:沈干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纯七,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诉原告):***,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州市鑫阳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互诉被告,以下简称鑫阳公司)诉被告***(互诉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阳公司(互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廖纯七,被告***(互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鑫阳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设计提成95128.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5日,被告***入职原告处,从事线路设计部主设人员一职,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工作岗位为电力线路勘测设计(配电设计、变电设计)员岗位,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设计提成。***的基本工资标准为3300元/月,设计提成按项目到款额的6%计提(提成时如未竣工需留提成额10%。业主扣留质保金超10%则不再扣留)。该约定合法有效,不应当视为无效合同条款。此外,原告并不存在克扣和无故拖欠被告工资的情况。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在涉案提成未到账的情况下暂缓支付被告设计提成,并不属于克扣被告工资的情形。原告每月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已回款的提成及被告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存在无故拖欠被告工资的情形。原告未收到发包人尚欠的工程款,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发包人尚欠的设计费提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原告不应支付仲裁裁决确认的提成费95128.96元。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答辩称,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被告在离职时,原告应当足额支付全部工资,包括已汇款尚未结清的提成和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回款的项目提成。
互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鑫阳公司向***支付提成2359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鑫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4年4月5日进入鑫阳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电力线路勘测设计(配电设计、变电设计)员,后担任线路设计部主设人员、主任。因鑫阳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设计提成,***于2021年7月31日从鑫阳公司处离职,鑫阳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构成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设计提成,基本工资为3300元/月,设计提成为项目到款额的6%计提。鑫阳公司从2018年起至今未足额支付提成,包括设计费未到款的项目提成112474.29元和已到款但未支付的设计提成123481.66元,合计235956元。仲裁时认定原告主张超过95128.96元的部分提成没有证据证实,同时超过仲裁时效是错误的。结合***提交的设计合同和设计图,可以证实***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工作,被告应当足额支付提成工资。提成工资属于劳务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鑫阳公司答辩称,1.***主张未到款的项目设计提成没有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设计提成是在收到项目回款后的下月25日前才开始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及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原告主张尚未到款的设计提成,鑫阳公司按照约定不应该给付。2.***主张的已到款但没有足额支付的设计提成,项目不是原告一个人所做,项目费需扣除协作者的项目协作费,扣除之后才计算原告的项目费设计提成,***应得部分已经足额支付,不存在该笔项目费未足额给付的情况。仲裁裁决明确了原告的该项主张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在该期限内***一直没有向鑫阳公司主张费用,也没提出过,从***自己制作的发给鑫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干林的项目表里确认的数额是112474.29元,这是双方一致确认的。***的起诉无理,请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于2014年4月5日入职鑫阳公司,从事线路设计部主设人员一职。双方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岗位为“电力线路勘测设计(配电设计、变电设计)员岗位”,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设计提成,基本工资为3300元/月,设计提成按项目到款额的6%计提(提成时工程未竣工验收需留提成额的10%,业主扣留质保金超10%则不再扣留)”,鑫阳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或转账方式支付上月的工资。从2019年4月开始,双方协商变更设计提成的比例为项目到款额的7%。2019年下半年,***升任线路设计部主任。***工作期间,按照工作岗位要求为鑫阳公司进行设计电力线路并出具设计方案、图纸,用于鑫阳公司交付发包人。鑫阳公司每月将回款部分的提成及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鑫阳公司以部分项目没有回款、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为由,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向***支付设计提成。2021年7月31日,***自鑫阳公司处离职,鑫阳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之后,***与鑫阳公司结算离职前的应得提成,***将其制作的《已签合同未结款项目表》在聊天软件中发送给鑫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称“沈总你好上次我发给你那个表格我们也一起一个项目一个项目核对过了没问题了的话您看下我这个费用是怎么个方法结算给我”。双方对该表格确定的设计提成总额113590.97元无异议,只是对支付的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鑫阳公司向***支付设计提成18462元,尚欠95128.97元。***庭审中称双方结算时未对已回款但未足额支付的设计提成123481.66元进行结算,理由是“这一部分的费用是之前结了一半,当时向跟公司协商所以拿了一半,当时就不想要了,后面协商未结项目要求给付一部分时公司就不给,所以把前面那一部分一起算上了。”
2021年10月份,***向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鑫阳公司支付设计提成235956元(2017年8月23日至今,劳动合同没有约定需扣除项目费用而鑫阳公司自行扣除后没有足额支付的设计提成123481.66元+项目未到款的设计提成112474.29元)。2021年12月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八步劳人仲字〔2021〕第1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鑫阳公司支付***提成95128.96元。双方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和鑫阳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辞职信、八步劳人仲字〔2021〕第159号仲裁裁决书、设计费支付情况说明及设计服务合同(包括华润园区110千伏润新线8#塔迁移工程、姑婆山温泉小镇度假区线路迁移二期工程、上海公馆旁彰泰地产杆线迁改工程、贺州市担杆岭第二水厂项目建设范围内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平桂区综合市场项目前面10千伏西坳线迁移工程、平乐白蔑风电场至江口变11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富川至贺街一级公路电力线迁移工程、贺州市厦岛扶贫移民搬迁工程规划园区内改造工程、35千伏西八Ⅰ线29号杆至44号杆高压线路迁移等工程、鹅塘镇羊角山至盘谷村道路建设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贺街五协35千伏五步线002至004号电杆迁移一期工程、广西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钟山至昭平段)森聪至启源35千伏线路移改工程、贺州生态产业园贺江东岸农民两地安置调整方案范围10千伏高压线路迁移工程、贺州市生态新城核心区外围东南部局部片区规划八步区农民两地范围35千伏高压线路迁移工程、两地范围桂东35千伏高压线路迁移工程、AI智能小镇项目红线范围内迁改工程、广西旭腾新型建筑材料开发项目35千伏蔗仁线29#-33#线路迁改工程、平龙安置小区项目10千伏电力杆线迁移工程、年产30万吨钢结构件加工生产线配套辅助设施项目-10千伏长冲线019#-024#线路迁移工程)、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QQ聊天记录打印件(9页)、员工工资表以及***提交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打印件(89页),设计合同复印件(23份),设计图复印件、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设计审核申请表复印件(104页),工资条及提成明细单复印件(24页),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提成明细(7页)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核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鑫阳公司提交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表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平时工资发放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鑫阳公司提交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协议(3份)、发票(11张)、付款回单打印件(7份)与本案的处理无关,本院不予认定。***提交的2018年已回款未结完提成项目表(2页),系原告单方制作,未经双方结算,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入职鑫阳公司,鑫阳公司对***进行用工,二者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主张的设计提成123481.66元部分是否已过仲裁时效?二、鑫阳公司是否需要向***支付设计提成?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向鑫阳公司追索拖欠的设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于2021年7月31日离职,其于2021年10月份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一年,并不超出仲裁时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31日终止,鑫阳公司应当同时向***一次性付清工资,包括设计提成。双方虽约定设计提成按项目到款额的6%计提(提成时工程未竣工验收需留提成额的10%,业主扣留质保金超10%则不再扣留)”,之后提成比例变更为7%,但该约定与上述规定相违背;另,鑫阳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已经按要求设计了电力线路方案、图纸,完成了劳动工作任务,鑫阳公司可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工程款,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未能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者,要求劳动者离职后时刻关注原用人单位的工程款是否到账、何时才能支付劳动报酬实属强人所难,也不现实及具有可行性。鑫阳公司主张不支付设计提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离职时放弃主张已回款但未足额支付的设计提成“123481.66元”,称“当时就不想要了”,之后制作《已签合同未结款项目表》与鑫阳公司进行结算,双方也确定了应支付的设计提成总额为113590.97元。因此,该设计提成“123481.66元”虽未过仲裁时效,但***已明确放弃主张,应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其诉请鑫阳公司再承担该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鑫阳公司仅须支付的设计提成总额为113590.97元,扣除其已付的18462元,实际尚应支付95128.9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贺州市鑫阳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互诉被告贺州市鑫阳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互诉原告***支付尚欠设计提成95128.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贺州市鑫阳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鑫阳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互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互诉原告***已预交),由互诉被告贺州市鑫阳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全守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莫玉梅
书 记 员 吴 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