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503执保335号
民事审判庭、贺州市鑫阳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国安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贺州市鑫阳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国安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桂0503民初39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28日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北海国安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二区4幢1603号不动产,查封限额77520元,查封期限三年。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依法办理,并于2021年9月29日函复本院(注:本次为轮候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桂0503民初3981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