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502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思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思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晓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