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草桥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草桥南村。
法定代表人:杨长征,该村主任。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案款分期履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523执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广明
审判员 张东亮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钰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