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保5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广饶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243P。
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饶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鲁0523执保57号、(2021)鲁0523执保5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稻庄支行(帐号:90×××72,0)银行存款22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稻庄分理处(帐号:15×××00)银行存款2200000元。现因该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饶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稻庄支行(帐号:90×××72,0)银行存款220000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饶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稻庄分理处(帐号:15×××00)银行存款2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