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保5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广饶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243P。
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饶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稻庄支行(帐号:90×××72,0)银行存款22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