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18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朋飞,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243P。
法定代表人:刘英,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文,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饶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13,减半收取计11656.5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