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3144号
原告:山东正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5902406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0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24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文,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正宇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2019年9月12日,原告山东正宇铝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正宇铝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山东正宇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