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甫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甫建设有限公司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2民特193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江苏金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7681283C,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政府南首10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江苏金甫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9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斜桥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江苏金甫建设有限公司、***结欠**工程款14万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工程款8万元,余款6万元**予以放弃。如江苏金甫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有权按原起诉金额14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江苏金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斜桥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包**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