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2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告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无经济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通知其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