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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2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告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无经济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通知其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