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608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