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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608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