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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5158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7681283C,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政府南首100米(***建筑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彬。 被告:**彬,男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47元减半收取6073.5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43.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