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515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政府南首100米(***建筑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彬。
被告:**彬,男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35元减半收取6117.5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87.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