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12执5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浙江丽兹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丽兹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丽兹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30145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浙江丽兹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卢树立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