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兹控股有限公司

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丽兹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903民初3281号
原告: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兹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原告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丽兹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8年5月2日,原告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80元,减半收取15240元,由原告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蓝前飞
审判员梅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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