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财保222号
申请人:冠县通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办事处西十里营村冠桑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子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巢湖安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江西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赖继根,经理.
申请人汤俊帅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生成(2021)鲁1525诉前调923号,现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