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执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建始县鑫瑞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业州镇建始大道长兴产业城3号路汽车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864208068。
法定代表人:吴清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梓灏,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
被执行人:恩施州晟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北段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163515460。
法定代表人:刘辉,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2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刘梓灏1738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2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显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