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
被执行人:恩***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北段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163515460。
法定代表人:刘辉,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恩***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2822民特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到位资金176745.16元,但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2民特5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显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