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弘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2民初506号
原告:宁波弘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228号2幢5-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839990116。
法定代表人:应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川津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宁波弘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弘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弘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8元,减半收取计4934元。由宁波弘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