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685号
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2幢J1667室。
法定代表人: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宇,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8号英达利科技数码园A栋2层。
法定代表人:彭少同,职务不明。
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4.71元,减半收取计822.36元,由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予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余卓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