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32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8号英达利科技数码园A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83154L。
法定代表人:彭少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吉文,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勇,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北路与津歧路交口润淼佳苑创意中心4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K5WU45。
法定代表人:赵黎朗。
被执行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6763R。
法定代表人:张东。
申请执行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12824.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
(2022)粤0304执27592号案件中的执行款人民币56698.18元,提取款项扣除诉讼费5842.6元和执行费662.83元后,剩余款项50192.7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6316××××8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0月23日。
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6314××××63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23日。
四、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6312××××39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23日。
五、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8170××××0001账户存款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23日。
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万元的股权、深圳市泓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深圳市红源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股权、深圳文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1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至2025年12月7日。
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粤BH××**、粤BH××**、粤B4××**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4年11月23日。
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等均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平
执行员 张伟刚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林进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