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飘、叶国奖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162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飘,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国奖,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三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三森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平冠道****6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83154L。 法定代表人:***。 **飘、***诉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国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粤0605民初1621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飘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0××**的车辆。现**飘以本案已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飘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飘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0××**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