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格兰威斯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格兰威斯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9467.49元及利息,陕西格兰威斯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23036元、鉴定费16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格兰威斯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格兰威斯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对以上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进行了反馈,同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格兰威斯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格兰威斯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以上认定结论及执行行为表示认可,且目前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穆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