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0271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执行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三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同,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祥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15000元;二、被执行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执行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2018年5月2日,被执行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存入15128元(其中本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28元)。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放弃迟延利息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27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被执行人存入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偿还本案的全部债务。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入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1512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偿还本案全部债务。二、本院(2016)琼0271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3otnrgaffva6o128zg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